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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業務處理要點

    中華民國106年06月03日
    高市財政稅金字第10631414900號函核備

    一、 高雄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財政局動產質借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使業務人員對各項作業有所遵循,特依當舖業法及相關法令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    二、 本所質借業務之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要點之規定。
    三、 下列物品不得收質:
    (一)違禁物。 
    (二)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。
    (三)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。
    (四)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。
    (五)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    (六)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。
    (七)易於腐敗、變質、體積過大或其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。
    本所辦理收質物品相關業務人員,如發現有前項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,應通報本府警察機關。
    四、 質借期限為三個月。
    五、 質借月息依本府核定之利率計算。
    本所除依規定計收利息外,不得收取其他費用。
    六、 對無行為能力人、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得質借。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   七、 受理質借時,應審慎查驗質借人之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、護照或居留證無誤,並由質借人於質借單之存根聯內捺指紋後,方得為之,查驗時並應注意下列各事項
    (一)相片與本人之五官特徵是否相符。
    (二)查對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性別、出生地等登記事項。
    (三)證件有無偽造、變造、塗改、冒用等情事。
    前項所捺指紋,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,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,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,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。但無手指者,不在此限。 
    八、 質借人之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、護照或居留證不易辨識時,應拒絕質借。
    九、 本所應將質借人及收質物品等資料列印電腦報表,每二星期影印二份送本府警察局;質借物品於質借期限屆滿後五日內,仍未取贖或順延質借者,應填具流當物清冊,備本府警察局查核。 
    十、 質借單一式四聯,客戶聯交質借人收執,存根聯交由出納作為付款記帳憑證之用,入庫聯則由各業務人員收執做為入庫之憑證,出庫聯交倉管人員作為取贖質物之憑證,使用時應依序編號,並記載下列事項:
    (一)質物之名稱、重量、件數及特徵。
    (二)質借金額。 
    (三)利率。 
    (四)期滿日期。 
    (五)質借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、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。
    (六)營業牌號及營業地址。
    (七)遺失質借單之辦理手續。
    (八)責任保險內容。 
    (九)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。
    十一、 本所承辦人員於填寫質借登記表及登載電腦質借單資料時,對於質物之品牌、型號、樣式、成分及重量應詳細登載,不得簡略。
    十二、 收質物品時,如對質借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,應立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處理。
    十三、 每人每件質借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,但本所資金充裕時,得按質物價值酌予提高。惟累計質借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。
    十四、  本所不得受理從事當舖業或其他質借業務之負責人及其配偶、直系親屬、職員之質借。
    十五、 本所每日營運資金之需求由業務組提出,請總務組調撥,資金使用情形,由出納逐日編製現金收支日報表,送會計單位查核。
    十六、 本所業務人員於受理質借作業中,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,致收質贗品或有估價過高等情事者,應自行賠償本息,如報經保險公司獲理賠者,不足之本息仍應補足。但業務人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,經本所首長核准,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後,由備抵呆帳-短期擔保放款及透支科目項下沖銷。
    前項人員如未賠償者依法提出訴訟,並視情節輕重酌予議處。 
    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,致發生收質贗品或有估價過高等違失情事者,應予議處並照價賠償,其涉有刑事責任者,依法告發。
    十七、  本所員工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,對其本人或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辦理質借時,估價優於一般質物核估標準者,依有關規定嚴處。
    十八、  本所倉庫管理人員對保管中之質物,應連同質借登記表,逐件分別包裝,負責妥為保管並列印質物出入庫登記冊,以備查核。
    倉庫管理人員應隨時檢查質物有無被偷盜、掉換或被蟲蛀、鼠咬、潮濕腐敗、變型、變質等情事。其因管理不善致質物受有損害時,應負責賠償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。
    十九、 本所業務組組長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倉庫,抽點質物及指導改善管理設施,其有重大過失致發生前點第二項情事或損害者,應受處分。
    二十、  保管中之營運資金及質物,除應投保財產保險外,並應對保險庫裝設警鈴及其他安全防護設施,以確保財物之安全。如發生事故,應即通知保險公司處理。
    如因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,致質物毀損、滅失時,應即通知質借人,並造列清冊,通報本府財政局、警察局及保險公司會同查驗,於封存賸餘質物後,與質借人及保險公司協議處理之。
    二十一、 質借利息一律於取贖時收取,如質借人於質借期限未屆滿前取贖時,不滿一個月者,按一個月計息,屆滿一個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,超過五日者,以半個月計息,超過十五日者,以一個月計息。
    二十二、 質借人應憑質借單取贖質物,經核對無誤,並繳清本金、利息後發還之。
    二十三、 質借人於質借期限屆滿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借,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借者,其所有權移轉於本所,列為流當物變賣。但質借人因特殊事故,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取贖或付清利息,得以書面或電話向本所申請展延質借。展延期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,並以二次為限。 
    二十四、 質物取贖時,承辦人員應核對質借利息及本金後收款,並於原質借單加蓋贖回日期之戳記後,由業務組保管。
    二十五、 質借人於質借單遺失、破損時,應辦理掛失手續,憑質借人之國民身分證、駕駛執照、護照或居留證,經核對與質借時各項記載資料相符,並確定其為本人者,准予填具掛失切結書辦理掛失。但於辦妥掛失手續前,質物已被他人冒贖者,不得掛失。 
    二十六、 流當物之處理,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拍賣,以兩個月標售為原則。但因應市場行情波動、政策需要或標售成本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,得機動調整,或順延辦理。
    當月未能售出者,併入下次續辦。
    本所員工不得參與投標。
    二十七、 流當物標售底價,由業務組擬定,提流當物變賣評審小組審議後,簽請本所首長核定。
    流當物之拍賣採公開底價方式標售,由超過底價最高者得標。
    二十八、 黃金類流當物標售底價之估定,應參考標售當日高雄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掛牌之買入價為原則。
    前項以外之流當物標售底價,應參酌市價估定,且以不低於質借本金加計應收利息為原則。
    二十九、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,具有行為能力者或公司行號均可參加投標。
    參與網拍投標之資格,依網拍相關規範辦理。
    三十、 投標前應由投標人按規定繳納押標金,開標後得標者之押標金,可充作應繳價款之一部分,未得標者押標金當日無息發還。
    三十一、 得標人應於決標後三個工作天內繳清價款,領取標售物,逾期者,取消其得標權利,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,得以高於底價之次高標者為決標對象。
    以網拍方式決標者,依網拍相關規範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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