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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標須知

    一、 標售類別:乙標勞力士錶、丙標鑽石。
    二、 投標資格: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(無限制行為能力者)及公、私法 人均可參加投標。
    三、

    看貨日期:民國113年1月22日(星期一)至1月24日(星期三)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在本機關看貨,請攜帶本人身分證以備登記;未看貨者,如有錯誤由投標人自行負責。

    四、 領取標單時間:自公告日起至1月25日下午1時止。
    五、 截止投標時間:民國113年1月25日下午1時止,逾時無效。
    六、 開標時間:民國113年1月25日下午2時整。 
    七、 開標地點:本機關3樓會議室(高雄市鹽埕區新興街40號)。
    八、
    押標金暨底價金額:
    標案名稱 押標金金額(元) 底價金額(元)
    乙-1標 10,000 70,000
    乙-2標 5,000 50,000
    乙-3標 20,000 150,000
    乙-4標 5,000 50,000
    乙-5標 5,000 50,000
    丙標 10,000 85,000
    九、 押標金限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、支票、郵政匯票,並以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」為受款人,未指定受款人者,以本機關為受款人。 
    十、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本招標文件所附標單,連同資格文件,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,與押標金裝入本機關所發給之外標封,並於標單封密封後(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、地址及標的名稱),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高雄鹽埕郵局第5之51號信箱,或專人送達本機關總務單位,逾時無效。
    十一、 凡經寄(送)達之標單,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、作廢、撤銷或退還。
    十二、 倘看貨日或開標日當日遇本機關因故停止辦公,則原訂之看貨日及開標時間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,本機關不另通知。
    十三、 全份招標文件包含:
    (一)標單封。
    (二)投標須知。
    (三)標單(含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暨退還押標金收據)。
    (四)證件單。【身分證(自然人)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影本(法人)】。
    (五)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書。
    (六)授權書。【代理出席者,應繳交本表】
    十四、 投標人所投標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該標單視為無效標:
    (一)標單未依式填寫、或未用本機關之標單填寫、或低於標售底價(含底價)者。
    (二)填寫字跡模糊難以辨認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。
    (三)標單未簽章或破損不完整者。
    (四)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,或以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。
    (五)未附押標金或押標金金額不足者。
    (六)標單封未密封者。
    (七)未附身分證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    (八)標單封未書寫廠商名稱、地址及標案名稱者。
    (九)標單封與標單之標案名稱不一致者。
    十五、 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最多以2人為限。 
    十六、 第一點標售類別各標,每標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,事先經機關首長同意者,得當場改為比價、議價辦理;若無廠商投標,則另擇期辦理第2次招標或併入下期辦理。 
    十七、 第一點標售類別各標,每標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,事先經機關首長同意者,得當場改為比價、議價辦理;若無廠商投標,則另擇期辦理第2次招標或併入下期辦理。 
    十八、 標售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。開標結果以有效投標單之最高投標金額,且不低於該標售底價(不含底價)者得標。 
    十九、 投標金額超過底價之最高標,有2標以上相同時,當場再行比價,以高價者得標,未到場者以電話通知,限30分鐘內到場比價逾時以棄權論,逕行決標予在場者;若最高標者均未能到場則另擇期比價,比價次數不得超過3次,如超過3次則以抽籤決定。 
    二十、 繳款方式:得標人應於決標後次日起3日內繳清貨款並辦理驗交(扣除例假日),押標金得抵繳貨款;未於規定期限辦理者視同違約,押標金不予發還,得由超過底價之次高標者遞補為得標人。
    •貨款(30萬元以上)限匯入「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保管金專戶」「高雄銀行前金分行212103070939」帳號,並於繳清貨款後,憑經金融機構簽章之匯款單,依照標售清冊點交物品。
    二十一、 未得標之投標人其押標金當場無息退還;流標、廢標時,亦同。 
    二十二、 得標者於得標後拒絕辦理驗交,自該次開標日起一年內不得參加本機關辦理之任何標售。
    二十三、 投標人不得有妨礙開標及暴行脅迫等情事,違者依法處理,勒令退出開標場所。
    二十四、 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,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,投標人不得異議。
    二十五、 本投標須知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各有關規定辦理。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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