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
依當鋪業法規定,前來本所質借客戶,應請於質借登記表內按捺左手大拇指指紋。 |
二、 |
利率︰
(一)一般民眾月利率○.九%,即一萬元每月利息九十元。
(二)設籍本(高雄)市之低收入戶質借民眾,質借金額七萬五千元內,月利率○.六%,超過七萬五千元,月利率○.九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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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質借期限:一期為三個月,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繳付利息順延質借。 |
四、 |
利息不預扣,於取贖或順延質借時繳付。 |
五、 |
質借物品在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,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 |
六、 |
質借物品逾期未取贖或順延質借者,依規定拍賣或出售。 |
七、 |
質借人於質借單遺失或破損時,應辦理掛失手續。但於辦妥掛失手續前,質物已被他人冒贖者, 不得掛失。 |
八、 |
營業時間: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,中午不休息,星期六、日及國定例假日休息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