質借須知 :
一、依當鋪業法規定,前來本所質借客戶,應請於質借登記表內按捺左手大拇指指紋。
二、利率︰
- 一般民眾月利率○.九%,即一萬元每月利息九十元。
- 設籍本(高雄)市之低收入戶質借民眾,質借金額七萬五千元內,月利率○.三六%,超過七萬五千元,月利率○.九%。
三、質借期限:一期為三個月,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繳付利息順延質借。
四、利息不預扣,於取贖或順延質借時繳付。
五、質借物品在一個月內取贖者,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,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,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。
六、質借物品逾期未取贖或順延質借者,依規定拍賣或出售。
七、質借人於質借單遺失或破損時,應辦理掛失手續。但於辦妥掛失手續前,質物已被他人冒贖者, 不得掛失。
八、營業時間: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,中午不休息,星期六、日及國定例假日休息。
質借手續 :
一、質借時,請依規定攜帶下列證件之一及質借物品辦理:
二、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借,不予受理。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掛失手續 :質借單遺失或破損者
一、取贖或已滿期欲繳息者:質借本人請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到本所辦理掛失及取贖或繳息手續。
二、質借單未到期者:請以電話或親自到本所申請掛失,俟質借單到期,再由質借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、 印章來所補單繳息。
取贖手續 :
一、質借物品一律憑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質借單取贖或繳息順延質借。
二、到期日後五日內仍可繳清本息取贖或繳息順延質借,如期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借者,質借物品所有權移轉於本所。
繳息方式 :
一、到所繳息者:請攜帶質借單辦理繳息。
二、郵寄繳息作業方式:質借人檢附應繳利息之現金袋或郵局匯票(受款人請註明: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)連同質借單及掛號回郵信封(註明聯絡電話)於到期日前五天寄達本所,經查收無誤後即將新質借單寄還。
三、ATM 繳息:請見本所官網 ATM 繳息專區